纳税人,又称纳税人和“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责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征收什么税,都是由一定的纳税人承担,所以不叫税,所以纳税人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成都纳税人的共同义务如下:
(一)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二)纳税人有义务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出借、损毁、涂改、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三)纳税人有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义务;
(四)纳税人有义务办理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需报税务部门批准;
(五)纳税人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的义务;
(六)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7)纳税人因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需要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供担保;
(八)纳税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九)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纳税人可以在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有疑问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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