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误区1:对营改增的误区。
180天的概念是认证期,即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由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抵扣进项税,抵扣是认证当月的抵扣。认证通过的,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并申报抵扣,否则不抵扣进项税——180天为认证期,认证后当月抵扣。
误区二:办公用品进项税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五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如果生产、服务、经营活动取得了专用票(这句话是废话,因为办公用品一般用于经营活动),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非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的,可以扣除。)!
财税误区:个人股权平价或自由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股份)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进行核定。即公平价格或自由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核实转让价格。
财税误区4:餐费是业务招待费?
商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合理支出的接待费用。在正常运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非招待客户的餐费、会议费中的餐费、董事会成员费中的餐费、员工年度会议餐费等;加班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当道具吃不算招待。
财税误区五:固定资产是“2000元”以上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12个月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就是说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已经取消了,N年前还在会计制度下,当时我还不知道借款!
财税误区6:开票后才“交税”。
何时纳税不以开票为准,而是根据各种税种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比如你卖的是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管有没有发票,都要在发货的时候确认收入,需要支付增值;开发票时不需要“交税”。比如除夕的房租提前收到,就要缴纳营业税,但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要分阶段确认,在除夕分阶段确认收入。
财税误区七:发现工资薪金就交税。
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不予征税(独生子女津贴、托幼津贴、旅行津贴、缺餐津贴),并报销在京地区支付的通讯费金额或者不将报销金额并入工资薪金纳税(翟晶水格〔2002〕116号)。
误区八: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附加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等文件并未限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附加扣除的范围,因此可享受研发费用附加扣除的不仅仅是高新技术企业。
财税误区九:营业外支出必须征税和增加。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不直接相关的各种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有条件扣除)、公益捐赠费用(有条件扣除)、盘亏损失(有条件扣除)、罚款费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可扣除)等。
财税误区:2万元免税政策必然导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13]52号,月营业额/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免征和减征,即2万元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此外,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2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误区11:税前扣除只能凭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符合法定扣除凭证,但法定扣除凭证不仅仅是发票,如企业内部工资表、折旧表等,还有银行利息单、纳税凭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等。都是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明白不是没有发票都可以扣的。
财税误区十二: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和商品服务投入不能一起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税服务和货物及服务不要求单独扣除。仅财税(2013)106号特别规定:如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则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的增值税最终抵扣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扣除。
财税误解十三:企业取得的各种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种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国税函(2010)079号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和费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非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财税误区十四:支付给员工的取暖补贴不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规定,采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可扣除工资总额的14%,即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支付给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此外,宁夏、河北省、大连、山西、辽宁、北京、吉林对不超标的供热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误区十五:代扣代缴没有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1995〕065号的通知》扣缴义务人按照代扣代缴的税款缴纳2%的手续费,但税务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不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也就是说代扣代缴是有手续费的。别忘了!
财税误解十六: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全部收入。
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总收入减去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余额。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也就是说,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的收入范围内。
财税误区17:个人所得税以消费积分换取礼品或彩票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也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个人中奖收入以“意外收入”项目为准。即不征收反馈赠品,征收彩票所得税。
财税误区18:亏损企业不能享受残疾人工资加扣款。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年末最终结算时,会计算扣款。并没有说亏损企业不能享受残疾人工资加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