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资金结算中取得的资金(人民币),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事项;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投资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境内转让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外汇资金结算数据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金结算取得的人民币资金支付指令文件;
3.资金结算后取得的人民币资金使用证明;包括收款人出具的商业合同或付款通知等。,付款通知应包括商业协议的主要条款、收款人名称、金额、银行账号和资金用途;企业以资金结算取得的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时,需说明贷款资金已按照合同约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新验资报告(须附外资出资确认函的复函);
5.根据缴款书对前次资金结算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相关依据和具体清单,加盖公司公章或财务章的发票等相关主要凭证复印件;如果结算是一次性或多次结算中的最后一笔资金,企业应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上述材料;
6.本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备用金结算,企业无需提交第3项、第5项文件,其资金账户利息可直接通过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结算。
注:企业资金结算用于储备资金周转和支付企业工资奖金的,结算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留存在企业自有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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