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口货物代办的规定
2021-02-25 19:11:31

一、代理企业货物经营的概念

出口代理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外向型企业受委托单位委托,为其销售出口货物和产品的出口业务。出口代理业务的特点包括:受委托单位有进出口权,不核算和处理出口货物和产品的账务,不承担出口货物的损益;在出口业务中,受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于自营出口销售类型。

二.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规定

代理出口业务,自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代替受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出口货物代理证明》。通常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实际结算后,由委托出口企业到主管出口退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录入凭证的相关内容,并与相关电子数据核对后出具凭证。受委托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代理证明书》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委托方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核销单(仅适用于出口退税),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对委托人收汇的核销单。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出口或者收汇核销的,还应当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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