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投资者为外国人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变更外商投资公司股东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外资公司股东变更条件
(1)股权转让后,中外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转让价格必须以公司净资产值(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司净资产值的90%。
(3)质押股份只有在质押解除后才能转让。
(4)公司新股东为境外公司/企业(含港澳台),境外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般不能包含中国大陆自然人。如果境外公司/企业(包括港澳台)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含有中国大陆自然人,必须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留在境外的证明。
二.外资公司股东变更审批权限
(一)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含外资并购、商业布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审批。
(2)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含外资并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省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三)鼓励和允许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M&A项目、特殊商品商业分销项目以及商务部委托和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四)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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