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刺激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就业关乎民生。因此,2016年5月1日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s2/]试点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营业税减免政策,转为营业税改革后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符合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重点群体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或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在公历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的专科毕业生。
提示:从2015年1月27日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之前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同日,《大学毕业生自主就业证》被注销。此前已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明”,或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的,将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5年1月27日起,大学毕业生和毕业当年失业人员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场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人员、就业失业状况、享受范围内。经核实政策情况,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当年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收税收政策”字样的《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符合自谋职业和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添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盖章,注明减免税时间。
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合格人员减免税计算
政策规定
1.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应缴纳当年的实际营业税(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流转税、附加费、个人所得税”)依次抵扣。扣除应缴税费时,要注意不同税费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
2.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按照“减免税限额=年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在实际月份折算。
3.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低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额为限。当年扣除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企业和单位吸收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减免税计算
政策规定
1.商贸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有加工性质的小企业实体、服务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规定的经营活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服务型企业是指在“房地产租赁服务”、“业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报关服务)和“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规定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新增岗位中,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在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根据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营业税(增值税从2016年5月1日起上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统称“流转税、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扣除应交税费时,要注意不同税费的顺序,不能颠倒。
2.纳税人从吸收失业人员后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个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纳税人根据本单位吸收的职工人数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核定本单位的减免税总额(∑企业本年度工作月每个失业人员÷12×定额),在减免税总额内,在每个纳税期内依次扣除流转税和附加费。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和附加费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附加费低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附加费为限;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当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差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当年扣除不足的,不结转下年扣除。
与税收优惠相关的申报要求
(一)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年可抵扣的减免税限额为8000元,最高可达20%;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抵扣减免税额度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增加3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具体确定两个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人群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5)
从事自营职业的失业人员免交个人所得税(免税性质代码:05013606)
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降低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8)
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招募关键群体以扣除增值税福利(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7)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依据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单位吸收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有本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失业人员就业情况在纳税年度结束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动后的次月按照规定重新备案。
支持和推进创业就业企业重点群体企业所得税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7)
支持和推动对从事创业和就业的重点企业群体——大学毕业生就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8)
只有汇出才能享受。持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下列资料留存备查,享受优惠项目后应妥善保存10年: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单位吸收失业人员证明》;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有企业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计划工作时间表》;
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人员的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
5.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每年享受的货物和服务税收抵免及其相关申报表的说明;
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