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部分营业税和[/s2/]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的通知》(财税[2016]8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继续实施农村金融、三农部涉农贷款、邮政代理金融保险、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等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营改增前后的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0]4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下↓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法人机构设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农村共同基金、银行机构独资设立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号)执行期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财税[2015]6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是这样的↓
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县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所属县支行(也称县业务处)向农民、农村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提供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少3%
3.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代理金融机构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4.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相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在公布之日前已按照本通知规定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经征收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抵减纳税人在次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者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