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终了后45日内,纳税人应根据公司财务报表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关联企业利润分享项目、减税项目、股息所得税申报表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除了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表和附表外,还应根据情况附上以下材料。
一、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
1、财务会计年度决算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财务信息;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凭证;
3.境外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证明材料和异地完税凭证文件;
4.国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二.当地税务机关接受申请
1、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文件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文件后,在审核相关基本资料后,如果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将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变更依据材料;变更内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将督促纳税人到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税目、税率、计税依据是否完整正确,计税是否完整准确,所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申报存在计算错误或遗漏,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和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相应修改;
3.主管税务机关应确定公司/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或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或抵扣公司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三.税款结算
纳税人应当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缴纳全部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4月底前全部缴入国库;提前缴纳的税款超过年度应纳税额的,可以办理抵扣或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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