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实收资本,直接取消“实收资本”登记项目,只记录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在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时,如果资金不到位,允许“零首付”,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在该系统的实施中,
首先,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后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业主体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凭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公司认购制度的特点
1.减少投资项目的审批,尽量缩小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自主权;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手续,尽量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尽量减少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非许可审批;
3.减少审批项目资质许可,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撤销;
4.降低行政性收费,取消违法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项目,尽量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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