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营试点改革已经进行了三个多月。估计你也需要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快速看一下。↓
1.哪些企业需要填写增税增税分析计算明细表?把营改增的项目都填了?非营改项目需要填写吗?
答:营改税负分析计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填写。只填写营改增的项目。
2.根据纳税人情况,一般纳税人在申报营业税增加时,申报系统中的《营业税增加分析计算明细表》显示为可选,但如果未填写,系统将不允许上传。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或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分析计算明细表》。即使应用系统显示表单是“可选”的,仍然需要按要求填写表单。
3.本期可抵扣进项税明细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二)有什么关系?
答:《本期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第1栏“税额”栏=“附资料(2)第12栏“税额”栏—“附资料(2)第10栏“税额”—“附资料(2)第11栏“税额”。
4.企业购买需要分期扣除的房地产,应如何填写《房地产分期扣除计算表》?
答:本表第二栏“本期房地产进项税额增加”填写全部进项税额,第三栏“本期可抵扣房地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允许抵扣的60%。
5.企业第13个月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部分,应如何填写《房地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答:《房地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本期可抵扣房地产进项税额”第3栏:填写税法规定本期可抵扣的房地产进项税额。
6.如果企业既有简单税目又有一般税目,那么营改增后购买办公用房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简单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营改增后购买办公用房的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专用于简易计税法的税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7.纳税人应该在哪里异地预缴增值税?
回答:预缴增值税。
8.普通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出租,在网上进行简单的征收备案。如果合同多,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就像老建设项目一样,只需要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9.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延期期间,如果营改增业务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应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
答:增值税要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信息(一)》中的“其他发票”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9栏(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10.纳税人已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新增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后这些发票怎么填?
答:在地方税务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业务中,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增加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则无需就此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
11.必须还债的纳税人应如何填写一般纳税人主表第十三栏“最后一笔免税”?
答:“一般项目”栏中的“本月数”:试点实施当天的纳税期填写“0”;后续期间按前期申报表第20栏“最终免税额”、“一般项目”和“月数”填写。
本栏中“一般项目”一栏为“本年累计”:反映商品劳务税免税额当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纳税期限,按照试点实施之日前纳税期限申报表第20栏“最终税额”、“一般货物、服务和应税服务”中的“月数”填写;后续期间按照前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税额”、“一般项目”、“累计本年”填写。
12.2016年5月1日前,销售商品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次试点前已全部用完原亏损,但期末有备抵。5.1之后,如果同时存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需要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5月1日)核销增值税年末抵税?
答:没必要赔钱。
13.企业提供的服务既有适用于零税率的部分,也有适用于免税的部分,不能单独核算。免税政策可以同时适用于这两种情况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经单独核算,不得免税或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