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2021-02-25 19: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继续执行农村金融、三农部涉农贷款、邮政代理金融保险、新疆国际大巴扎工程等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机构独资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号)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3.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4.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相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五、在本条规定的日期前,已按本通知规定征收的营业税应予退还;已经征收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抵减纳税人在次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者予以退还。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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