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放送!进项税额抵扣的那些可与不可,都在这里了!
2021-02-25 19:10:05

进项税的抵扣一定让很多纳税人很困惑。能扣多少?有哪些推演方法?什么不能扣?不用担心。今天,边肖对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和总结,以期对您的税务管理有所帮助。我们来看看!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实行的是购买抵扣税法,即纳税人有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购买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所缴纳或承担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只对应税行为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足的抵扣可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当期进项税额扣除当期销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所缴纳或承担的增值税。

例如,一个从事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6月10日购买了建筑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0万,那么100万就是该纳税人当前的进项税额。

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哪个进项税额?

答:下列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

1.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包括机动车销售税控统一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

3.所有采购的农产品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注明的增值税抵扣。未全部获得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办法》抵扣。

4.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

提示:增值税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认证或检查。认证一致或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扣除,否则不予扣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比对后抵扣”。审计比较结果一致的,应当在审计比较一致的月份的报告期内申报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核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审核比对。超过期限的不予扣除。

举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6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税额为人民币6万元,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了核对确认。纳税人应在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60000

贷款:银行存款:1060000

演绎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发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网上扫描认证、税务服务大厅扫描认证等方式抵扣。2016年5月至7月,本次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而是选择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确认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比对结果接收平台进行核对比对。对比一致后,增值税金额可以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3)农产品的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取得全部或部分农产品购买发票或普通发票。此类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行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建议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建筑业中的园林绿化业等建筑服务业可以采购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4)完税凭证的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完税证明上注明的税额,以申报方式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条件。但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以下会计项目涉及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应付职工工资——应付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因此,针对餐饮费、差旅费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福利费不能作为进项抵扣,企业应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认证当月进项税额”

二、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简单计税方式、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税项目。涉及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社会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开具的餐饮、旅游等业务招待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三.固定资产——房屋、房屋建筑及土地使用权(员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因此,单位职工福利费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增值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混有职工福利和业务经营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扣。

四.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产品和产成品所消耗的采购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运输服务。(4)异常损失的房地产,以及该房地产所消费的外购商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所消耗的采购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因此,当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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