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改革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
该文件澄清了以下问题:
1.一些在国内不属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情况;
2.其他个人出租房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和预付卡增值税;
3.限售股转让的销售金额确定问题;
4.贷款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
5.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和提供建设服务预扣税调整信息问题;
6.完善和改进货物和服务的税务分类和编码。
二.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关税征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管[2016]40号)
通知称,内销选择性关税征收政策试点已扩展至津、沪、闽、粤四省(市)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技术综合保税区、陕西xi出口加工区五个海关特殊监管区。
三.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
与原方法相比,新方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正和改进:
1.区分不同的外贸业态,制定一类企业标准;
2.适当提高一流企业比例;
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4.加强诚信激励和对不诚实行为的纪律处分;
5.进一步加快退税的整体进度;
6.不断加强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