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这些税收新政开始执行!
2021-02-25 19:09:53

一、关于改革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

该文件澄清了以下问题:

1.一些在国内不属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情况;

2.其他个人出租房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和预付卡增值税;

3.限售股转让的销售金额确定问题;

4.贷款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

5.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和提供建设服务预扣税调整信息问题;

6.完善和改进货物和服务的税务分类和编码。

二.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关税征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管[2016]40号)

通知称,内销选择性关税征收政策试点已扩展至津、沪、闽、粤四省(市)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技术综合保税区、陕西xi出口加工区五个海关特殊监管区。

三.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

与原方法相比,新方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正和改进:

1.区分不同的外贸业态,制定一类企业标准;

2.适当提高一流企业比例;

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4.加强诚信激励和对不诚实行为的纪律处分;

5.进一步加快退税的整体进度;

6.不断加强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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