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进出口企业
2021-02-25 19:09:45

从2016年9月1日起,许多政策法规将陆续实施,这些新规定将影响进出口企业。

1.从9月1日起,国家海关正式推进税收征管无纸化操作,实现了关税征管“一个网通”。

汇总纳税是海关集中征税的一种新的税收模式。从2016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主页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通汇总纳税和变更备案材料。企业只有通过网上操作,才能完成汇总纳税申请、资质评估结果查询、备案数据表变更、领取《取消汇总纳税操作方式通知书》等业务,更加方便。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税收征管和无纸化审批工作的通知》[2016]374号

2.从9月1日起,商务主管部门将取消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总体部署,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取消全国商业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和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内销的转让,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机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

3.从9月1日起,我们将扩大国内销售选择性关税征收试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扩大国内销售选择性关税征收试点,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在该试点项目中,国内选择性关税征收政策已扩展至津、沪、闽、粤四省(市)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五个海关特殊监管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技术综合保税区、陕西xi出口加工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6]40号)

4.自9月1日起,加工贸易审批后,手册(账册)的填报方式发生变化。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全国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系统调整需要一定的期限,在海关信息系统调整完成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需要填写“批准证书编号”一栏并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账户)备案(变更)、内销和结转手续时统一填写“1111”。

——海关总署2016年第46号公告(关于在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加工贸易后,明确取消手(账)簿填报方式的公告)

5.《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从9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新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出口企业的分类标准,通过税收信用评级、纳税遵从、净资产等“硬杠杆”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新办法还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考核每年完成一次,在企业税收抵免基本考核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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