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口退税的对象范围
2021-02-25 19:09:41

可以低价报价;吸引客户;促进中国的出口;增加企业收入;抵消一部分税款等。;它不仅增加了收入,而且大大增加了市场竞争份额。

出口退税对象包括:

(一)必须在增值税、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包括化妆品、卷烟、酒类等11类需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满足这个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的已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未征税的货物(包括在国内免税或减税的货物)不能退税,充分体现了“不退税”的原则;

(2)货物必须申报离境和出口。所谓出口,是指出口门户,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确定货物不在退(免)税范围内的主要标准之一是区分货物是否申报离境和出口。除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销售且未申报离境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也无论出口企业的财务处理如何,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并予以退税。

在国内销售外汇的商品,如宾馆、饭店等,因不符合出境、出口条件,不能给予退(免)税;

(3)货物必须用于金融出口销售。出口退(免)税只能在出口货物财务售出后才能办理。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只适用于贸易型出口货物,而非贸易型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个人在国内购买并带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另有规定的除外)、样品、展品、邮递品等。,一般不要求在财务上出售,所以按规定不允许退(免)税;

(4)必须是已经收账核销的商品和产品。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产品必须是已收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在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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