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体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商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加快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延伸至个体工商户。从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10月1日将在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省(市)先行试点。
去年10月1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合一”,要求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呼声开始出现。因此,今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应成为今年商业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意见》指出,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经营活动的重要主要形式。全面实施体制改革是深化商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率,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方便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大众创业创新。
《意见》明确指出,“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公民可以填写“一表”,只需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和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仅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而且加快了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作和个人的进一步完善。
《意见》在改革内容和任务上提出了七项要求: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一体化统一;统一注册条件,规范注册流程;优化注册管理服务模式;改革升级后的系统,加快信息共享的步伐;建立部门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并积极统筹规划,确保顺利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促进了改革成果的广泛认同和应用。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特点,《意见》将2016年12月1日定为过渡期,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同时,对于2016年12月1日前未换发新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仍然有效。此外,《意见》还强调,地方部门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户的意愿,不要组织强制换证。如果因强制换证造成不良后果,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意见》还强调,“两证合一”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仍具有原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应得到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认可,并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使代码转换与跨部门信息系统良好衔接。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协调推进、业务培训、宣传引导、监督检查,扎实稳妥推进“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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