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变更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二款的适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首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只能将其股份转让给股东张三”。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股东李四的,该转让行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份时,只能按原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如果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他们的协议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这里我们要注意: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就违背了股东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股权,应该是无效的。
二.违反公司法
1.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规定的,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违反本规定的,股权转让视为无效;
2.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争议;股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优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投资比例购买;
4.如果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违反上述程序和规定,很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三.股权转让特别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通常是SASAC或当地政府。国有股转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也视为无效。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对《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详细的了解,否则转让无效,会带来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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