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采暖期结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和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供热产品生产企业通过供热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按照供热产品经营企业从居民实际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的比例。
本条所称采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开始供暖至次年上半年结束供暖的期间。
2.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供热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对供热居民使用的工厂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的其他厂房和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对居民的比例计算。
对于兼营的供热企业,视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是否能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区分开来,可按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供热厂和用于供热的土地,按照从供热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居民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难以区分的,对其所有的工厂和土地,减免税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计算。
对于自供热单位,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按照供热建筑面积占供热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并发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