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报告表》,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制作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名称、税务登记证编号、税务登记证截止日期和发证机关名称的遗失证明。 并根据报纸、杂志刊登的损失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
一、遗失税务登记证的补救措施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文件原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并接受税务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检查;
(2)税务登记证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接收和购买发票;
(三)申请签发出境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材料;办理停业、歇业等相关税务事项时需要使用。
二.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用途
根据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登记的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
(一)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
(4)接收和购买发票;
(五)申请签发出境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
(七)其他相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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