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就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纳税人可以每天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和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9日
本次公告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检查要取消的确认发票的“2天期限”
根据公告,纳税人可以每天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和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该公告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此前,2016年第3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当月确认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终期限为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天。
也就是说你可以每天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确认进行抵扣!取消了报告期末前2天不能核对确认发票的限制,大家又省了一颗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的规定废止:
一、延长确认发票信息的期限。纳税人当月确认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截止时间从当月最后一天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两天。
纳税人终端系统由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维护
《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的维护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扩展阅读:
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确认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增值税查询平台证明一致或核对确认后,方可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核验。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或检查的,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自2016年5月起,具有甲级、乙级税收抵免的纳税人不再进行扫描认证,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进项税额发票抵扣进行核对确认。
发票检查条件:
(1)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未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
(2)发票状态正常且不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抵扣时限为发票开具后180天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之前);
(3)发票金额为正数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