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s2/】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类服务和销售、房地产出租的,应当按照与建设服务发生地当前城市维护建设税相适应的税率,在当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并提前缴纳房地产税。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跨地区项目所在地应提前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预付增值税金额;
2.税率和征收率:项目目前所在地的城市建设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3.主管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操作案例:
A市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标B市某项目,并于2016年7月1日收到首付款人民币1000万元(含税)。假设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附加费税率为3%。
案例研究:
1、a市建筑公司应向b市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1000元\u( 111%)×2% = 180200元。
2.如果甲市建筑公司应向乙市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 18.02×5% = 9000元,教育费附加= 18.02×3% = 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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