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或被盗怎么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遗失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遗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公布的要求。
增值税发票被盗和丢失的报告不再受到限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被盗或丢失,无需在《中国税务报》统一发布“损失报告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遗失的,应当在发现遗失之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因此,当纳税人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挂失后进行处罚,并在有序号的报纸上宣布无效。
【/s2/】需要注意的是,发票被盗或丢失也会受到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和责任将所有涉税信息保存在法定保管期限内。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专用防伪产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取和购买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不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可以分别处罚。
因此,税务机关可因“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对发票被盗或丢失处以1万元以下的税务行政罚款。
【/s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如何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使用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在损失发生前被证明是一致的,买方可以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退税凭证》或《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退税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如果在丢失前未进行认证,买方应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证明一致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副本和凭证的副本将被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因此,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挂失后予以处罚,并在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即可取得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纳税申报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s2/】发票复印件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后的抵扣程序:【/s2/】
(1)如挂失前证明一致,买方应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纳税申报单》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2)如在损失发生前未进行认证,买方应持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证明一致的,以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和《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单》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丢失后的抵扣程序:
(1)如果在丢失前被证明是一致的,可以保留发票的副本以备将来参考
(2)遗失前未核验的,可以凭发票核验,发票复印件可以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丢失后的抵扣程序:
使用扣款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并保留扣款复印件备查
增值税发票丢失税务指南: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发票的丢失和损坏报告: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或损坏,导致代码或编号无法识别和丢失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搬运材料:
(1)发票丢失/损坏报告表。
(2)为公安部门受理举报提供相关材料。
(3)公布遗失声明的原始版式和复印件。
二.普通发票的丢失和损坏报告:
普通发票遗失、被盗或者损坏,导致代码或者号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现遗失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搬运材料:
(1)发票丢失/损坏报告表。
(2)原始版面、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在报纸上声明发票丢失并且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