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了咋办?税前弥补有啥方法?
2021-02-25 19:06:43

企业亏损怎么办?税前弥补的方法有哪些?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的,允许用次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税前弥补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弥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处于弥补期的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以前年度利润总额在会计处理上为负数,则本年度实现的利润应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剩余部分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弥补的税前亏损金额,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定调整的金额。弥补企业亏损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事项。根据企业不同的亏损情况,税前补偿的方法也不同。在结算和支付过程中,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以前年度的损失是关键的一步。企业收入弥补往年亏损,涉税处理因情况不同需要区别对待。企业弥补亏损的各种税收政策散落在纷繁复杂的税收政策法规中。

鉴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边肖根据企业亏损的不同情况,专门收集、归纳、分析和总结了相应的税前企业所得税补偿方法,为企业纳税申报提供参考。

损失赔偿方法1:准备期间的损失不计入当期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准备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未明确将开业(融资)费用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开业当年一次性扣除, 或者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旦选定,就不能变更。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的年度未摊销开办费,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s2/】损失赔偿方式二:追收前的损失审批,转入审计追收年度后继续赔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2009]377号)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总收入减去非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所得的余额。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其中总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可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征收年度内无法弥补以前年度应弥补的亏损。但未来转为审计收缴年度时,可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弥补亏损。

【/s2/】损失补偿方式三:上市公司的损失不采用资本公积转股本和同时减持的方式进行补偿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未弥补亏损的监管要求》规定,公司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资本公积不得转为股本,同时减少用于弥补亏损。

对于上市公司可能因实施重组而长期无法弥补亏损,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况,监管指引规定了四项监管要求:第一,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动用公司资本公积。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缩股弥补公司亏损;第三,相关上市公司应在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警示;第四,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在重组报告中充分披露全额亏损继承的影响,并给予特别风险警示。

损失补偿方法4:对于分行的损失,由总行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总行负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行的损失已经汇总到总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行不会单独弥补损失。

损失补偿方式5:取消合并纳税损失,分配其合并成员企业进行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往年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企业集团总部收取的累计未弥补亏损,由企业集团在剩余结转期间内分配给成员企业进行弥补。

损失补偿方法6:计算出的预计毛利可以弥补住房企业前几年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季度(或月)按预计应纳税毛利率计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清应纳税成本,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同时将实际毛利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的差额,计入本项目与企业当年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s2/】损失补偿方式7:房企取消损失,当年结算支付后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清算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 注销当年结算支付发生损失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申请退税:

(1)企业为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按照项目开发每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每年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每年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销售收入÷整个项目总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包括房地产销售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房销售收入。

(2)扣除项目开发各年度已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按规定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年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足以退税的,应当结转下年亏损,调整下年应纳税所得额。

(3)在企业为该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按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配调整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s2/】损失补偿方式8:被投资企业的损失由被投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结转和补偿

被投资企业的损失不能从投资者身上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五条要求,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和降低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

【/s2/】损失赔偿方式九:保单搬迁损失从法定损失结转赔偿期限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往年发生的损失未得到补偿。企业因搬迁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收入的,从搬迁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至搬迁完成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并从法定损失结转赔偿期限中扣除;企业在流动生产时,其损失在结转年度继续计算。

【/s2/】损失赔偿方法10:国内损失,境外赔偿不得超过当年境外应纳税所得额【/s2/】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境外经营机构的利润可以弥补境内经营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总额。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同一境外国家(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冲减其境内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使用同一国家(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境外所得之和为正,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损失以及因向上结转补偿的限制而未收回的部分,未来不限于五年。

损失补偿方法XI:合并、分立前的损失不结转弥补一般重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改制适用一般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与企业分立有关的企业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1。适用一般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被合并企业中结转弥补;2.适用一般税务处理分离,关联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3.有特殊税收处理的并购,被并购企业可补偿的损失限额=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被并购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期限最长的国债利率;4.对于特殊税务处理的分离,不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被分离企业损失,可以按照被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分离企业将继续弥补。

【/s2/】损失补偿方法12:企业合并损失,专项重组按合并企业限额进行补偿

《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且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且不支付对价的,合并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1 .被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宜,由被合并企业继承。3.被合并企业可由被合并企业补偿的损失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期限最长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合并企业原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被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是指被合并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期限内每年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

损失补偿方式13:企业分立造成的损失,专项重组将继续由分立企业按资产比例进行补偿

财税[2009]59号企业进行分割,被分割企业的全体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被分割企业的股权。被分割企业和被分割企业均不改变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被分割企业股东在企业分割时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以下规定办理:被分割企业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损失,可按被分割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分割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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