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
1.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抵扣发票,或者票面记录的货物与实际进项货物不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的运输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耗商品(服务)、非正常损耗在制品、成品消耗的外购商品(服务);是否有与购销商品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输入是否被国际货运代理的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扣除;是否存在与开票方、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输入;进项税是否以不完整项目的运输发票抵扣等。
3.是否有未开具统一发票的农产品收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发放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路木材、锯材等。)转化为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购买农产品的虚假发票(虚假数量、单价、扣税)。
4.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的品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生产相匹配。
6.退货或销售折扣是否按规定转出作为进项税。
7.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商品(服务)非正常损耗、产品和产成品非正常损耗消耗的外购商品(服务)是否按规定转出作为进项税。
8.是否存在返利与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经常项目挂钩或营业费用冲减,但进项税不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物或以货抵债收入未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未开具发票,所得收入未按要求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亏损且无收入;是否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水、电、汽等费用,不包括或者减少收入或者减少费用;是否支付费用(如返利、促销奖励、运营费用、寄售商品佣金费用等。)对于该收的销售款,再把余额记为收入。
2.是否存在销售行为,且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庭社区等部门,不计入或低估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自产、委托或外购商品进行投资、经销、无偿捐赠和赠送,改变外购物资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算或少报应纳税所得额。
3.是否存在开具不一致的红字发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发生销售退货、销售折扣,开具的红字发票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各种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代收手续费、利润返还、奖励费、违约金、运输手续费等。)向买方收取的款项按规定征税。
5.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销售,以及是否办理销售。
6.是否按要求为逾期的包押金计提销项税。
7.是否有需缴纳增值税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征税:增值税税法是否应视为销售征税行为是否按规定征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和负责运输所售商品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
10 .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应征收的购货款、进口货物,是否缴纳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入账: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服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对于同样经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和不可抵扣进项税的计算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