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免认证,操作不当也有风险!
2021-02-25 19:06:02

增值税发票免认证,操作不当也有风险!从12月1日起,具有税收抵免C级的一般纳税人也纳入取消税收抵免A、B级一般纳税人后的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范围;此外,营改增后尚未获得税收信用评级的纳税人,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转而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并注意正确操作。

政策规定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和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第32号),规定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终期限从当月最后一天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两天。2016年8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以下简称公告57号),从9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每天登录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查询, 选择并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并将选择并确认抵扣发票信息的期限延长至申报日期

纳税人很容易理解公告第57号的规定,因为在下个月申报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可以确认为上个月的进项税额。比如某合格纳税人10月份收到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11月6日和8日收到卖方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了解,这七张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在11月14日办理10月份纳税申报时,可以作为付款人10月份的进项税额申报扣除。

如何正确理解新规定对确认发票信息的时限,特别是下个月申报时确认抵扣的发票是否为开具日期截止于上月末的发票,或者下个月申报期内申报日期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可以作为上个月(申报纳税当月)要抵扣的发票?

本文梳理了相关规定。当所有纳税人在申报抵扣进项税前都要对抵扣凭证进行扫描和认证时,规定必须在月末(当月的最后一天)前完成待抵扣凭证的认证手续,然后才能在次月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纳税人抵扣的发票取消扫描认证后,自行在系统中核对确认待抵扣发票信息,但确认期限仍为当月最后一天,然后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从9月1日起,确认待抵扣发票信息的最长时限从次月截止日期前2天延长至申报期截止日期。

在上述变更中,虽然认证方式或确认时间发生了变化,但抵扣发票对象并未发生变化。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原则,可以进行抵扣信息验证确认的抵扣或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开票日期截止于当月最后一天(相对于报告期的最后一个月)的专用发票。因此,在下月免赔额发票信息确认日之前获得的且开票日为下月的免赔额发票,不能并入当月待抵扣发票进行核对确认。而体制也对此做了限制。

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要及时处理好核证、确认抵扣和纳税申报的关系。对于已经核对抵扣的待抵扣发票,要及时确认抵扣并进行纳税申报。因为,一旦申报完成或在征期结束时申报还未完成,系统会自动回退之前企业检查过但未确认的发票数据,企业需要在下一期再次检查确认。

此外,虽然选择确认平台已经与采集管理系统(不是在线报告系统)的报告结果对接,“检查认证”数据已经优化为实时同步,但扫描认证数据仍然每天同步。因此,建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特别是同时具备支票认证和扫描认证的纳税人,最迟在报告期截止日期前一天完成支票认证并确认抵扣。

营改增的纳税人应及时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或登录国家相关税务机关网站公布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注意是否属于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范围内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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