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开始啦!!!
2021-02-25 19:05:58

纳税人,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关于实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沈采发〔2010〕5号)等文件规定,每年12月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受理初审时间。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将从现在起至12月20日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证数据的受理时间。如需重新认证或资质到期,请在规定时间内到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Windows 27、28提交相关资料。

数据如下

(1)《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从国税网站下载)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一年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非营利活动情况

(六)申请合格中介机构认证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登记机关出具的年检结论。

(八)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和说明材料

(九)投资者对投资于该机构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的说明。

(十)组织撤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或非盈利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移给与该组织具有相同性质和目的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

非营利组织免税的资格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者登记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

(三)取得的收入,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费用外,应当全部用于经登记批准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

(五)根据登记批准或者章程的规定,该组织撤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转移给与该组织具有相同性质和目的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六)投资者不保留或享有被投资组织财产的任何产权。本款所称投资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控制在规定比例内,组织财产不变相分配。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和工资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职工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新设立或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外,申请前一年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九)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应当与免税所得及其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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