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能否开具自购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采购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异常损失;
(三)在产品和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消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商品: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托运的;
(二)代销。
(三)纳税人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的,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或者外购商品作为投资的;
(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