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商部门“黑名单”制度?
2021-02-25 19:05:53

工商部门的“黑名单”制度是什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严重违法不值得信赖的企业名单是什么(也叫“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如何被列入严重违法不值得信赖企业名单和从名单中除名?

《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1。列入严重违法和不值得信赖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况和相应的法律规定

列入业务例外清单且3年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对应《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业务例外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总共有4个处罚。

组织、策划传销,或者在两年内因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符合《MLM禁止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总共有4个处罚。

两年内因非法直销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10个处罚。

两年内因不正当竞争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案件对应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第十三条)还有三条违法行为,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但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对应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总共有5个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分别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总共有2个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在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

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总共有2个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全纳条款。

二.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开始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始日期。

01。信贷监管类别情况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自《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业务异常清单之日起计算。

02、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情况

《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列案件,自《办法》实施之日(2016年4月1日)工商部门作出第一次行政处罚、注销登记等行政决定之日起算。

三.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挂牌和除名的行政程序

《办法》在设定行政程序上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条例》和《非正常经营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一)纳入和取消信贷监督类别的基本程序

1.上市程序:先公告后上市。

《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三年业务例外名单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3年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与《经营异常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致。

2.拆卸程序:根据应用拆卸。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违规承诺企业名单之日起5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办法》在清除程序的设置上与《异常业务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一致。

3.宣传方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信息同时记录在企业名称中,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二)列入和删除行政执法类别的基本程序

1.纳入程序:直接纳入。

《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的相关信息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本办法的纳入程序应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拆卸程序:直接拆卸。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自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5年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发生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迁出决定。《办法》的拆迁程序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3.宣传方法

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注销注册、暂停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信息同时记录在企业名称中,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四.处理异议的行政程序

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或除名重大违法不值得信赖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或申请行政复议。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一)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上市异议处理程序

01.申请

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不守信用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02.异议接受

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制作《对严重违法信托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严重违法不信任企业名单异议驳回通知书》,并将驳回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03.异议验证

工商部门受理列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异议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异议核查结果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或删除严重违法、不值得信赖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商部门纠错程序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经核查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不守信用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不值得信赖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该企业从严重违法不值得信赖企业名单中除名。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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