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税发〔2014〕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规模、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含核准企业)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8号),对企业所得税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
一、关于收入全额属于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
1.收入全额属于中央企业的二级和下级分支机构。如发生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办理。
2.如清单发生变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项企业所得税项目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办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4.本条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2015年第6号公告的实施时间执行。
二.对获准征收的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优惠待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2.本文内容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精确解释
公告将从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特定纳税人”序列中剔除仅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待遇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其实很清楚,享受小微利企业“减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