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空白色发票"/s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遗失的,应当在发现遗失之日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辖区内地级市的报刊上申报作废。然后填写《发票挂失和损坏报告单》,携带税控设备到国税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的退换或作废手续。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保管发票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丢失空白色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遗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使用手续的公告》(国税发〔2014〕19号)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在损失发生前被证明是一致的,买方可以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单》或《遗失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单》(附件1、2,以下简称“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如果在丢失前未进行认证,买方应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证明一致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副本和凭证的副本将被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损失前已核证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复印件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进行联合认证,专用发票复印件可以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复印件,专用发票抵扣联可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了“已开具的普通发票”[/s2/]
遗失已开具普通发票的发票,发票开具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遗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已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付款人如需使用存根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取得开票方出具的加盖“此联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并与报纸上的发票挂失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遗失普通发票全部复印件的,按遗失空白色普通发票处理。
报纸上的报道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是否有必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丢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表示,决定取消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时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公布的要求。
即发票被盗或丢失时,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发现发票被盗或丢失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辖区内地级市的报刊上公布,宣布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