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管理新增增值税账户?新会计方法对企业年报有影响吗?
“已缴税款”三级账户
在会计[〔2016〕22号文件颁布前,“已纳税”科目也是三级科目,主要核算:(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内一个月内多次领取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当月应领取第二次。(2)20世纪90年代,部分主管税务局要求出口企业按4%的比例预缴增值税(此规定已不存在),出口预缴的增值税也计入此科目。
《会计[〔2016〕22号》文件公布后,“已纳税”科目仍为三级科目,但会计核算内容更新为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于“应交税金”是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的三级科目,期末结转至一级科目“应交税金”下的二级科目。因此,按照会计[[2016]22号文件进行核算后,对前期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
“待认证的进项税”二级账户
在财税[〔2016〕22号文件公布前,企业将“待认证进项税”作为“其他应收款-待认证进项税”的借方进行核算,并在期末对该科目进行重新分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财税[2016]22号文件公布后,企业需要将原“其他应收款-待核进项税”的借方转入新的二级科目“应交税金-待核进项税”。“待认证进项税”仍分类列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下,因此对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没有影响。
“待核销税额”二级账户
“待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税,已确认为相关收入(或利润),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需要确认为后期销项税额。国发〔2016〕22号文件颁布前,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后期确认的增值税,一般贷记“其他应付款-待核销税款”科目。
财会[2016]22号文件生效后,企业需要将原“其他应付款-待撤销税额”贷方余额转入新的二级科目“应交税金-待撤销税额”。根据财税[2016]22号文件规定,“待核销税额”仍分类列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项下,对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没有影响。
“金融产品转让应付增值税”二级账户
“金融产品转让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用于计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产品发生的增值税金额。国发〔2016〕22号文件颁布前,企业在计算金融产品转让发生的增值税时,一般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财税[2016]22号文件公布前,虽然“金融产品转让应交增值税”科目在“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三级科目中核算,但企业转让金融产品计提的销项税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期末结转至“多交增值税或未交增值税”科目,对资产负债表列报没有影响。
“预扣税增值税”二级账户
“代扣代缴增值税”是一个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国发〔2016〕22号文件颁布前,企业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无经营机构的应税活动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级科目核算。文件发布后,预扣税已在“应交税金-预扣税”二级科目下核算,并在报告中报告。但企业执行财会[2016]22号文件后,对以前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没有影响。
“预收增值税”二级账户
根据财税[2016]22号文件规定,“预收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应预缴的增值税。《财经》2016年第22号文件颁布前,普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以预付款方式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应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交增值税——已缴税款”科目核算。“已缴税”三级科目期末无余额。因此,财税[2016]22号文件实施后,对上期和本期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没有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后,不应从“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欠缴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