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02-25 19:05:25

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现就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销售退回、开票有误、暂停应税服务等。,但不符合发票注销条件,或因销售部分退货而出现销售折扣的,需开具红墨水专用发票,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以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填写《信息表》时,未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根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金额暂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如果采购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复印件或抵扣复印件无法退回,采购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送达买方,且买方未使用该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返还发票和抵扣,卖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以蓝色填写专用发票的相应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审核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号”的《信息表》,并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3)卖方应在税务机关核实的《信息表》的基础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以负数输出开具。红色字母的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以利用《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向税务机关系统地查询《信息表》的内容。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色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色专用发票执行。

3.如果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相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内开具多张红字发票。机动车销售红字统一发票应当与机动车销售蓝字统一发票原件一一对应。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抵扣税款的公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9号),如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5.本公告将于2016年8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尽事宜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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