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工商局股权转让不再需要公证
2021-02-25 19:05:23

昨天,工商局发布了股权变更政策的变更。以后股权转让不需要公证,现在只需要客户来做:

1全体股东可以配合签字,新股东可以提供资质证明(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公司信息保持不变(营业执照原件、公章、新股东主要资格证明、股东需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及公章)。

以下为相关信息:(6)股权变动(注:股份公司不进行股权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原件1份);

4.股权转让协议、主管审批机关提交的转让文件(原件1份)[见说明];

5.转让给原股东以外的人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可免核验),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业主体的,可免交主体资格证书);

6.公司因股权转让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当提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函。

描述: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相互转让股份的,提交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并能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收集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3.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能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的,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及以下材料:

(1)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收到该通知的承诺函;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证明,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答复;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包括询问是否同意转让、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答复和“视为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同意转让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3)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于提交上述(1)、(2)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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