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发票是企业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发票之一,但许多财务人员对餐饮发票涉及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一些误解。营改增后,餐饮发票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首先,所有餐饮发票都包含在“商务招待”中是一种误解
商务招待主要包括宴请,所以最常见的是餐饮发票包含在“商务招待”中,所以有些财务人员误以为所有餐饮发票都包含在“商务招待”中。虽然会计和税务都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待客,但在实践中,无论是税务还是会计,“企业待客”的对象至少是“外人”——企业之外的人。所以,如果餐饮发票的对象不是“外人”,那么把所有“业务招待费”都包括在内,有错吗?
二.餐饮发票可计入“员工福利支出”
在企业的日常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员工在节假日聚餐的情况,参与餐饮活动的员工都是企业的员工。另外,还有员工在外地工作或者加班。因为员工吃饭不方便,企业给员工提供工作餐。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上述情况在会计上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在税务上属于“职工福利费”
三.餐饮发票可包括在“差旅费”中
企业员工出差,一般都有出差补贴或补贴标准。员工出差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餐饮发票。员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合理划分:如果员工出差期间承担商务任务招待客户,应计入“商务招待”;如果是出差期间补贴标准内的消费,则计入“差旅费”。
关于旅行补贴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国家政策并不统一。北京市地税局明确要求车船补贴要提供发票,否则,无票部分要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广西地税局明确表示,只要在合理的出差补贴范围内,就可以免票补贴。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了解他们所在地区的政策。
四.餐饮发票在会计上可以算作“会议费”,但餐饮服务发票不能直接开具为“会议费”或“会议费”
在企业管理中,企业经常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专家、客户、官员、媒体、供应商、员工等。作为会议费用,必须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对于会议来说,会议费用包括餐饮发票是正常的。但为了防止企业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用,税务局一般要求提供与会议有关的会议通知、会议考勤簿等能够证明会议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营改增后,许多费用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但餐饮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扣除。因此,在营改增后各地出台的《指引》、《标准》、《解答》中,北京、江西、福建、甘肃、河北、海南、宁波、厦门、杭州等省市国家税务局均明确要求,不能将餐饮费与会议费合并在一起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单独开具。很多地方明确要求:“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上述服务项目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统一开具‘会议费’,应当按照《货物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会议名称和与会者人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五、餐饮发票是否可以计入“员工教育经费”
员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发生的费用中可能存在餐饮发票,餐饮发票是否计入“员工教育经费”存在一定争议。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蔡健(2006)317号),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规定了11类,但问题出在“11。与员工教育相关的其他费用”。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员工外出参加培训,必然会产生与培训相关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所以,应该以“11”来收费。“与职工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在职工教育费中税前扣除。但有人认为这样做会挤掉员工教育费,不符合洛鸣(2006)317号文件精神,也有将业务招待费或员工福利费转入员工教育费的嫌疑。
对于因员工培训发生的餐饮费用发票,企业应在税前扣除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规避税务风险。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餐饮费用可以通过员工教育费税前扣除的,可以根据情况处理:少量员工外出培训的,餐饮费用发票可以作为“差旅费”列支;职工集体培训中发生的集体餐饮活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VI .餐饮发票可以包含在资产成本中吗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企业的性质和餐饮的目的,不能简单武断地回答是或不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需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影视行业需要拍摄影视作品,现场需要一些餐饮服务,这就必然构成影视作品的拍摄成本,可以计入成本。
对于一般企业,发生的餐饮发票不能计入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成本。
[/s2/] VII .[营地改造后检查餐饮发票的注意事项/s2/]
营改增后,餐饮发票一般有三种形式:普通增值税发票、滚机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要获得发票的税前扣除,您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机印发票要规范开具,手工开具或手工涂改无效。发票应当有统一的企业发票专用章、消费项目章和付款单位名称。定额发票格式不一致。有些地方要求在定额发票上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如果没有填写,就要补充。定额发票还必须有标准化发票专用章。
2.注意防止虚开发票。餐饮发票中定额发票有很多假发票,财务人员应通过税务局网站进行筛选,将假发票排除在报销之外。
3.注意改革营使用地方税务发票的期限,特别是定额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地方税务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已收到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确定,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作为财务人员,有必要严格控制审计。特别是定额发票,要核对税务局监制的印章,避免使用过期的地税发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