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2021-02-25 19:05:18

深圳(市级)

(1)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一期到位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股东或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优惠政策:

1.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纳税”的方式,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个人所得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履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入,可根据合伙协议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投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参与接受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条件,可按其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70%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结算奖励:

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如果募集资金达到50亿,奖励1500万。

购买办公用房,可按购买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租赁的,连续三年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10年7月9日起施行)。

2.《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深圳(盐田)

(1)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一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余投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足额到位。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余投资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额缴纳。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订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2)优惠政策:

1.结算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地区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的地方财政区级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租赁办公用房自用,合同期3年以上的,连续3年给予年度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30%的补贴,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前三年每年可享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区级财力的100%,后两年可享受50%的奖励。

3.政策依据:

《盐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暂行)》(201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光明新区)

(1)适用条件: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初始到位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单一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

2.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合伙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

(2)优惠政策:

1.纳税申报表:

对于企业法人,从获利年度开始,新区前两年奖励相当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0%的金额,新区未来三年奖励相当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0%的金额;

对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从企业获利年度起,新区前两年奖励相当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80%的金额,新区未来三年奖励相当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0%的金额;对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新区奖励相当于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40%的金额;

前两年奖励新区相当于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100%的金额,后三年奖励新区相当于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50%的金额;

企业退出当地企业在光明新区投资的项目,新区一次性奖励相当于企业退出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GP个人所得税100%的金额;投资外企的企业迁入新区,退出时享受同样的奖励。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当年在新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的60%;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关键人员奖励当年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0%。

3.落户奖励: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新区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住房租金市场指导价20%的补贴。

(3)政策依据:

《光明新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暂行规定》(2013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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