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
首先,流程
(一)在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税费的办税服务大厅,纳税人按以下顺序办理:
1 .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申报表》;
(2)自然人申请开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开票,提交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收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办税服务大厅,纳税人应按下列顺序办理:
1 .在办税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申报表》;
(2)自然人申请开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开票,提交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在同一个窗口缴纳增值税。
3.在指定的地税窗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领取发票和相关完税证明。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详细、更明确、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纳税人申请进销存流程公告,切实简化和优化纳税流程。
三、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的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开具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