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多·米优向你介绍了什么是《出口货物内销证》,并解释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那么,这个证明应该如何出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今天我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国税公告2012 24号,需要出具证明的外贸企业,应先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出口货物内销证明》,生成电子数据,然后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货物内销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输入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批次清单等。,如有退运,应提供退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内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不需要作为内销提供);
4.最近复制了已计提销项税的会计凭证(仅视为提供国内销售)。
上述材料提交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境内销售转移证明后的次月申报期内,填写附表2第11栏境内销售转移证明所示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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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米提醒外贸企业。在某些情况下,无法签发《出口货物内销证明》。根据国税公告2013 6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七种情况下不能出具内销证明:
1.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审核信息对比不一致;
2.伪造或者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3.供应商企业税务登记注销或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出口货物转内销申报表》购货凭证记载的货物与《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符合免税、退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于同一商品的多个部分申报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5.供应商销售的自产货物、生产设备和工具不能生产此类货物;
6.对于供应商销售的外购商品,采购业务属于虚假业务;
7.供应商销售商品的委托加工业务属于虚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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