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规范化,提高税收便利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和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并更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明细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简化文件的接受
对于可以即时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省级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以电子回执确认。
第二,提供代理转账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报送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代理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材料的网上传输。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提交的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出具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应当对移交给代理机构的事项进行账务登记。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转寄费用。
第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相关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信息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进行查询核实,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提交经理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要求,改为现场查看原件。如果您在网上申请,请提供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电子照片原件或身份证扫描件。各省级税务局可以结合实名制税收的实施,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身份证件的审核程序。
第四,实施咨询服务可以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通过官网、电子邮件地址或移动税务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预约24小时就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事宜进行咨询。税务机关接受委托后,应当与纳税人协商,在适当的工作时间内提供咨询服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改进文件的交付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有其他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或者根据申请人的书面请求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的地址,自文件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邮寄给申请人。邮寄送达的,以挂号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税务机关应保存邮寄文件,并登记账目。邮寄不收费。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为税务行政许可发放提供网上电子文件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和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