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三项税收优惠!
2021-02-25 19:02: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信贷公司在“三农”和小微企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信贷公司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经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的90%。)应计入总收入。

3.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由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贷款余额的1%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民,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户和户口不在当地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户、国有农场工人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当地户籍的家庭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贷款发放时贷款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依据。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总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贷款。

5.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征收的增值税,应免征的,可抵扣纳税人随后几个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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