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2017年第7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扣除范围核定
自2017年8月1日起,以收购农产品、棉纺、缫丝、屠宰加工等生产销售大米、瓜子为主,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同时经营餐饮住宿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抵扣试点范围。采购的农产品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核定扣除方法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所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抵扣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大米、瓜子、棉纺、缫丝、屠宰等产品的,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成本法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附件1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以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对购买货物、应税劳务和农产品以外的应税劳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适用的抵扣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
(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财政局上报适用于我市的扣除标准。
(3)扣除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试点纳税人的申请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核定的试点纳税人。
四、关于增值税初始进项税额的转移
(一)试点纳税人将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的农产品、半成品、成品初始库存所消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二)自2017年8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将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形成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一次性缴纳进项税确实有困难,他们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应转出的金额。
(三)本期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和本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信息》(表2)“简易计税方法应税项目”第17栏“税额”栏中填写。
动词 (verb的缩写)试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数据要求
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试点纳税人除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农产品直销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农产品收购生产经营非货物单位核定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表2)第六栏“税额”栏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填写,不填写第六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不及物动词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