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2005年),其主要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两类公司都是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可以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比,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遵循平等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获取并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的合理流动,实现结构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
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有明确界定的产权,产权必须独立、平等。
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作为一种法人形式,其特征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就必然意味着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比,
公司的优势明显表现在:
1.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投资公司的股东既能满足投资者寻求利益的需要,又能将其风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增加投资热情。
2.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在社会上广泛筹集资金,方便大型企业的成立。
3.公司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独特的组织结构使得公司的资本和运营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达到投资者的目的。办公条件5。公司的形式完全出于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结合。股东人身安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以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中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的公司。国内对该法的理解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不能创设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不禁止适用公司法以外的法律创设其他形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