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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中小型钢铁制造企业。今年一批自产钢筋用于工厂维修。按照法律,这批钢筋算不算销售?
答:自产钢筋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和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四条明确规定,所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生产或者交付的货物作为原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上述项目在东莞称为无增值税公司登记税,是指提供无增值税应税劳务、资产转让、出售房地产和在建房地产。纳税的增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性房地产,都属于在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
因此,贵公司使用自产钢筋进行工厂维修,属于非增值税使用自产运费的应税项目。在增值税各方面都要当做销售,按照明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据媒体报道,《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处置资产个人所得税处理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处置的资产,除移交东莞代理公司登记外,不改变产权方式和实质,可作为对外处置资产,不视为销售确认收入,继续计算V类相关资产计税基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并将原材料用于另一种产品;改变资产的外观、结构或可靠性;变资产为使用(如自建社区转为自用或管理);在政府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的混合;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按照明确规定,贵公司生产的钢筋用于工厂维修,资产产权未发生变化,属于对外处置资产,不需要在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各方面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