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个
有些情况要求预缴增值税?求很多初学的会计,一知半解的回答。周日花几周时间给大家讲讲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的四种情况。让我们马上学习。
首先,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公共服务
1.澄清情况
一般纳税人或零星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公共服务,按照适用的计税方法按2%或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划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公共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金的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金=(总价及额外费用-支付外包款)÷(1+10%)×2%
(2)适用简单的计税方法:预缴税金=(总价及额外费用-支付外包款)÷(1+3%)×3%
3.付一个地方
向主管建筑公用事业的税务机关预缴税金,向主管政府机关的税务机关缴纳。
(二)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取得预付款
1.澄清情况
纳税人提供建筑公共服务取得预付款的,应当在收到预付款时,按照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者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金的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金=(取得的预付款-支付的外包款)÷(1+10%)×2%
(2)适用简单的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的注册公司费用=(取得的预付款-支付的外包款)÷(1+3%)×3%
3.付一个地方
(1)根据现行的明确规定,建筑物内的公共服务应当以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为基础,纳税人应当以建筑物内的公共服务预缴增值税为基础。
(2)根据现行明确规定,建筑物的公共服务不需要提前提取增值税,纳税人应在政府机关提前缴纳增值税。
二、房地产管理租赁
1.澄清情况
纳税人租赁房地产的居民与政府机构的居民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照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明确规定的征收率或注册公司费用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金的计算
(1)注册公司费用的一般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预缴:应纳税额=含税营业额÷(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一人租房除外)的比例预缴:应纳税额=含税营业额÷(1+5%)×5%
(3)集体工商户出租屋征收率提前下调1.5%:应纳税额=含税营业额÷(1+5%)×1.5%
3.付一个地方
提前向房地产常驻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报送政府机构常驻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审批。
第三,房地产转让
1.澄清情况
(1)普通纳税人、零星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以扣除取得房地产时的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股份后的金额作为成交额,原房地产以总价和超成本作为成交额转让,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收率预缴税款。
(2)集团工商户转让所购房屋,按规定金额缴纳增值税的,取得的总价及额外费用视同营业额,按规定利息缴纳增值税的,扣除购买价款后的注册公司费用总价及额外费用视同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销售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预缴税金的计算
(1)以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计算预缴税金的依据:应交税金=总价和额外费用÷(1+5%)×5%
(2)扣除房地产购买时的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份额后的金额作为计算预缴税金的依据:预缴税金=(总价及额外费用-房地产购买时的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份额)×5%
3.付一个地方
提前向房地产常驻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报送政府机构常驻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审批。
第四,卖房产
(一)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采取预付款方式出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澄清情况
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销售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付款时,应按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金的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金=预缴÷(1+10%)×3%
(2)简单计税方法适用:应纳税额=预付款÷(1+5%)×3%
3.付一个地方
一般纳税人取得预缴后,应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零星纳税人应在预缴税款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或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出售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澄清情况
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普通纳税人出售旧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税率预缴税款。
2.预缴税金的计算
预缴税金=(总价+额外费用)÷(1+10%)×3%
3.付一个地方
提前向房地产常驻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报送政府机构常驻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审批。
最后提醒大家,这里还有减税套餐!
根据《商务部关于零散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9年第4号新闻稿)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明确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零星纳税人,在预缴地点实现的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