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和实缴有什么区别,你了解多少?
2021-02-08 11:10:39
注册资本可以说是所有创业者在准备创业时必须遇到的第一个晦涩难懂的名词,也是第一个与新公司合规性相关的东西 注册资本是公司法的一个概念。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由“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 1.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和认缴制又称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提交验资报告。注册公司时,认定的注册资本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不需要一开始就全额缴纳。 这次体制改革对那些创业初期但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非常好的。一开始,他们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全部付清 不足之处是存在法律风险。公司一旦在此期间发生债务纠纷或被依法解散清算,需要支付全部剩余资金!实收系统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额,该金额的资金必须存入银行的验资账户 也就是说注册资本需要一开始就足额缴纳,可以漏缴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一开始就解决了,以后不用交资本了。任何债务纠纷都能及时解决 缺点是创业有要求 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适用认购制度,金融公司、典当行、股份公司不适用认购制度 第二,注册资本认购制度并不意味着只能认不认缴。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资本登记制度、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简化登记等事项。注册资本由原来的实缴改为实缴,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最低限额改为法律特别规定,需要符合特别规定的行业除外。 在这样放松资本管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中公布的注册资本高达几千甚至1亿元,但实际出资可能不到1%,有些投资者甚至实际出资为零。 但是,国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只能认不缴,也不意味着不能承担注册资本的相应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因此,虽然《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实收的强制性期限,但股东仍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实收时间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资本,否则,除足额缴纳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罚款 3.公司注册资本认购加速到期1。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会加速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资本明显不足为由,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在实践中,公司的出资信息已经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在公司相关信息已经披露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仍然决定与公司进行交易,即使公司资本出现重大短缺,也不能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从而要求股东对公司事务承担责任。 2.公司解散,会加速成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欠缴的出资应视为清算财产。 股东的未缴出资包括到期未缴出资和应付未缴出资,以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尚未到期的分期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公司成立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和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资不抵债时,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债权人不能要求注册资本的实收义务提前到期;但当公司因破产而自愿或被动解散时,股东对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将加速到期,缴款期限届满前的出资也应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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