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公司法规定实缴的义务仍然存在的。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就并没有改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定事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仍然要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假如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申请破产,在清算时如果以公司全部的财产承担后,对外还有100万的债务需要偿还。此时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那么股东需以50万的注册资本来承担,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那么这100万的债务是由股东来承担的。所以对于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就更高了,如果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此时是需要缴足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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