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人个人身份证明及个人U盾;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4、对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证明。
5、深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受理、审查与决定:
有关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受理审查,并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若予以核准的就会发放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则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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