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粒贷”商标遭擅用,腾讯起诉两公司并索赔500万元
2020-09-15 08:46:21

根据海淀法院网消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注册商标使用权为由,将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烨公司、被告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同时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合理开支10万元。


7月31日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第16577525号“微粒贷”文字商标和第16577654号“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两个商标公告授权日期均为2016年5月14日,核定使用范围分别是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和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上,二商标权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被告一岑烨公司开发使用软件“微粒贷款”并通过该软件提供金融服务,被告二智借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原告认为,“微粒贷款”与“微粒贷”皆为文字商标,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微粒贷款”软件有关界面显示被告一为软件的权利人,被告二在“微粒贷款”软件的运行界面中通过名为速贷之家的工具模块向公众进行宣传推广融资贷款服务,故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庭审中,第一被告岑烨公司辩称,“微粒贷款”与“微粒贷”服务类别不同,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也没有提交证据。第二被告智借公司辩称,其与第一被告没有任何合作关系,涉案商标的App中显示的实时资讯有其网页系被告一自行抓取的链接,网页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本案涉及软件名称的商标权侵权问题,庭审主要围绕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权、以及若前述侵权成立,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案件争议焦点,结合双方的证据,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有序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据悉,此案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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