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资独资企业有哪些(深圳市外资独资企业有哪些优势)
2023-06-07 16: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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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外资企业的种类

  • 2、外资企业有哪些

  • 3、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哪三种形式?

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一般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又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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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有哪些

外资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4、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公司股份必须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 债权人 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 债权人会议 ,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 债务人 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 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哪三种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三种形式:

1、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只有外商股东,没有中方股东,其企业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持股比例由双方的出资决定,其企业形式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当外方出资低于25%时,该企业性质仍为中外合资企业,但不得享受国家给予外资企业专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中外合营企业。企业步具有法人资格,中方和外方以契约形式合作经营,并按给定分配红利和承担亏损。

拓展资料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一、农、林、牧、渔业

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

9.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第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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