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20年2月进一步延长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函〔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地方专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20年2月再次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高明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是受疫情影响,2月28日仍无法申报纳税或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可同时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和申报纳税手续。税务机关依法不收取税收滞纳金,不实施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中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省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结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并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征管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