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纳税人应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这里有15个问题来回答你的问题。
1.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创业科技型企业有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设立并接受审计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不低于30%;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均低于5000万元;
(三)投资受理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四)接受投资时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本年度和下一纳税年度R&D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20%。
2.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为避免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优惠时间的模糊性,让更多的投资享受到优惠政策,专门写了衔接条款。总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优惠时间,只要在政策执行期内有一次,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员工数量和总资产是一样的。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否相同?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的计算方法不同。初创科技企业的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值计算。数量少于12个月的,按实际平均月数计算。小型微利企业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按全年季度平均确定。
4.某创投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员工260人,总资产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能否享受2019年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了2019年1月1日前两年发生的投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满两年,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拟投资日期为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两年内发生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5.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如何确定出资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出资额,应当等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与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的出资额。 所谓出资比例,是按照投资满2年的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来计算的。
6.合伙制创投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人对非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能否扣除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益?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创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个人合伙人的营业收入;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其中,营业收入不区分是否来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7.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投资额的70%扣除。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人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创业科技型企业的创始人、员工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与被投资创业科技型企业无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亲属持有的被投资创业科技企业股权合计比例应低于50%。
8.天使投资人同时投资几家合格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同的投资项目可以互相抵消吗?有哪些限制?
答:天使投资人投资多家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于已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如果天使投资人投资金额的70%尚未全部扣除,天使投资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在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扣除。
9.合格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人的备案要求是什么?
答:符合优惠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当:
(一)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开办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时提交《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备查资料与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相同)。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当每年单独备案。
(2)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后,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表》。
10.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人如何在申报时填写投资金额抵扣?
答:个人合伙人在填报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B)中填写“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一栏,并标注“投资扣除”字样2019年以后扣除投资金额时,当年允许扣除的投资金额应在《个人所得税业务收入纳税申报表》(表B)中“投资扣除”一栏填写。
11.合格天使投资人的备案要求是什么?
答:天使投资人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4个月后,应于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一同到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提交《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备案表》。符合开办科技型企业要求的被投资企业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包括开办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及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开办科技型企业要求的被投资企业相关资料。如果多次投资同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应该多次备案。
12.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人应如何申报扣除?
答:天使投资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并按规定享受投资税收优惠抵扣时,应在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表》。同时,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还应提供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以抵扣其他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前36个月内尚未抵扣的投资金额的,还应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享受前期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表》。
13.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人个人投资满2年,在广州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怎么办?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投资扣税优惠条件,且初创科技型企业在广州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果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时有尚未扣除的投资金额,应办理限售股转让税务结算,扣除尚未扣除的投资金额。清算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在投资开办科技型企业后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表》。
14.如何把握初创科技型企业R&D总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例?
答:R&D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是指本年度和下一纳税年度R&D费用总额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这个口径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占比的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优惠待遇的门槛,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了政策红利。
例如,2018年5月,一家公司型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满足文件要求,2018年初创科技型企业发生R&D费用100万元,费用1000万元,2018年R&D费用占比10%,不到20%;2019年,R&D成本为500万元,成本成本为1000万元。2019年,R&D成本占比50%,高于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的明确口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投资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平均R&D费用占30%((100+500)/(1000+1000)×100%),本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5.公司型创投企业和合伙型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对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的处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收入分配明细表》,而是由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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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快乐君